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宣传展示活动;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七)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