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宣传展示活动;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七)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