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建设。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