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8年3月1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