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二)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三)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内的设施和景观;

(四)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六)制止城市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