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除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确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占补同步,补划符合条件的地块与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城市公园,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