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市公园专项规划在批准前,应当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后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