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