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按照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开发区等园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