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