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