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