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常态化火灾防范协同机制,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服务机制,通过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能力。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与供电、供气等行业单位建立完善常态化专业协作机制,探索运用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提示、隐患排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