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科技、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等工作内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