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和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关于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