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战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对其家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