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开展经营性活动或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文物古建筑周边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监督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