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动、广电、粮食和储备、能源、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新兴行业、领域消防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邮政、通信管理、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