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

(三)按照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