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三)按照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