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内的保护、建设、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