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新建、扩建坟墓;
(三)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攀枝花苏铁、云南梧桐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安全隔离设施、标识牌、监控系统、监测设备、供水供电等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