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般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除外: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保护站点、巡护路网、防火通道和隔离带、森林消防水池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为改善森林结构,开展的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抚育活动;

(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