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一般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除外:(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二)保护站点、巡护路网、防火通道和隔离带、森林消防水池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为改善森林结构,开展的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抚育活动;(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