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九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丧失父母的孤儿的保障,妥善安置孤儿,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康复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成年后就业创业扶持和住房保障等制度,维护孤儿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孤儿,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鼓励国内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