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的重点整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