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挪用和非法出租、非法转让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确需占用的,原则上根据规划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各类社区建设应当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科普场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合儿童使用的改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