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