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体育、美育、劳动、国家安全、法治、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国情省情等教育,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