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应当根据未成年男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区别对待,并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学校与教职员工在未成年女学生经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超过生理承受强度的体育运动或者劳动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