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确保未成年人掌握避险逃生的基本技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