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配备校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健康巡查、清洁消毒、健康宣传等工作。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