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