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优良家教家风,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适宜的方法,教育、引导、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与其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