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