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