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