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时汇总整理,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及审查发现的问题,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