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时汇总整理,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及审查发现的问题,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