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等工作的情况纳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