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