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