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