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向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