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