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应当由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并移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审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