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所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活动。禁养区划定前已设立的养殖场所开展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建立逐步退出机制。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和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养殖场所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