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促进养殖业实现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