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者)和水产养殖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其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