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