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遂宁人大网以及遂宁日报上刊载。

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