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九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论证。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