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十七条有效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联动部门工作人员和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四)其他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