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